第三十五条 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书面修正案。修正案最迟应当在大会表决前举行的主席团会议召开两小时前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没有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后,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和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决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决议。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区人民代表大会上一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的工作安排。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以下简称计划报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财政预算的报告(以下简称财政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后,由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将初审意见转告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