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推定主席团常务主席;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推定主席团常务主席。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本次大会的常务主席、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决定大会副秘书长、大会会议日程、主席团会议日程、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主席团成员人数为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秘书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组织审议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有关报告和议案;
(四)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五)提出应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人选;
(六)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和主席团会议日程;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九)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根据会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由本区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列席人员编入各代表团和代表小组参加会议,并可以在代表团会议、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允许公民旁听。旁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经大会秘书处同意,新闻单位可以对会议进行采访报道。大会秘书长可以决定并由大会秘书处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提出的议案,直接提交大会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主席团,再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确定为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必须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议案内容不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由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三十条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三十一条 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秘书处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汇总研究后,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印发代表或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经主席团会议决定,交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没有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三十四条 提出议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两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予以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交区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复议,作出决定。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复议的决定答复提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