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0年2月4日重庆市北碚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 17 日重庆市北碚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应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对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审议、表决以及选举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举行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召集。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区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的变动情况和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由上一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上一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依法召开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分组会议和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经主席团同意,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并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代表应当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请假并获得同意;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获得同意,并由代表团团长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并公告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四)提出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六)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七)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八)决定列席、邀请和旁听会议人员的原则和名单;
(九)提出新的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本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情况和补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十)组织代表会前视察,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
(十一)决定成立大会筹备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十二)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交本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书面通知送达参会人员。拟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议案等,一般应于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达代表征求意见。
临时举行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区人大常委会将区人大代表划分成若干代表团,指定各代表团召集人召集代表团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可根据代表人数分设若干代表小组,指定代表小组召集人召集代表小组会议推选组长、副组长。
代表团会议对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收集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五条 各代表团会前对各项草案及有关会议的其它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和表决。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区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选举和通过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相关审查报告,由主席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