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2年2月22日在重庆市北碚区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北碚区人民法院院长 王松江
各位代表:
现在,我向大会报告北碚区人民法院过去五年的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2007年以来,我院在区委正确领导、人大法律监督、政府大力支持和政协民主监督下,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届的关心支持下,遵照区十六届人大会议提出的要求,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大力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履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履行审判职能,化解社会矛盾
2007年以来,我院依法受理案件45413件,办结案件44755件,结案率98.6%,结案标的金额17.1亿元,收结案件数年均增长25.9%和36.5%。
(一)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稳定的治安环境,是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前提。2007年以来,我院积极面对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依法审理刑事案件2675件3768人。其中重点审理涉黑涉恶案件6件43人,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地办理了程文等20人“涉黑”案,用正义的审判彰显了“打黑除恶”的法治精神。依法审理杀人、抢劫、爆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785件1154人,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快速审理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案件892件1258人,切实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认真审结“黄、赌、毒”案件240件292人,切实净化了社会风气。快速审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犯罪案件63件9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47.1万元,促进了廉政建设。同时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扎实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始终坚持在未成年人犯罪、轻微刑事犯罪领域建立完善依法从宽处理的工作机制,对具备条件的871名刑事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和非监禁刑,免予刑事处罚12人,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对立面。特别是十分重视刑事自诉和解和赔偿兑付工作,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9件,和解21件,刑事自诉案件和解率为72.4%;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52件,民事赔偿金额1762.2万元,实际兑现1513.5万元,赔偿兑现率为85.9%,切实保护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能动司法,助推改革发展
能动司法,服务发展,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2007年以来,我院始终坚持公正服务与快速服务,依法审结商事纠纷案件3907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7亿元。其中审理破产案件7件,变现资产7000余万元,安置破产企业职工2300余人,没有因企业破产而引起职工集访。特别是严把审查关、监督关、指导关和审核关,保证职工的安置,注重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破产经费支出,从而大大缩短了审理破产案件的时间。与此同时,我院还注重超前服务与主动服务,积极研判“城乡统筹”和“缩差共富”进程中的涉法问题,认真调研两江新区建设的司法新需求,及时调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承包经营以及农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案件244件,为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大胆适用诉讼保全等法律手段快速办理案件582件,涉案金额1.9亿元,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对涉及两江新区和各大园区的纠纷案件,尤其是房屋拆迁等矛盾较为尖锐的128起案件,更是注重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仔细研究最佳执行方案,既保障了行政行为的顺利开展,又依法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民生导向,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民生导向,促进社会和谐,是人民法院的价值追求。2007年以来,我院高度重视与百姓生计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的处理,快速审理医疗、住房、征地拆迁、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案件23499件,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继承纠纷案件6710件,成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发出了首份人身保护令,妥善化解了家庭纠纷,促进了婚姻家庭和谐。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及房贷等政策的变化对民生的影响,妥善审理医疗、住房、消费、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的纠纷案件4126件,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高度重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审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劳动保险等方面的案件4215件,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积极开展行政审判,推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采取协调、和解等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全院办理行政案件585件,非诉行政案件2797件,其中和解347件,行政诉讼和解撤诉率达59.3%,有力地促进了“官”“民”关系的和谐。积极探索建立了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和执行快速反应机制,成立了执行快速反应中心,扎实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及时办结执行案件10620件,执行到位标的金额5.1亿元,实际执行率和执行兑现率分别为90.5%和82.6%,并多次在全市法院和一中院辖区法院系统介绍经验。同时,我院还积极完善司法救助和执行救助机制,快速为2891件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和执行救助233.3万元,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便宜和方便”。
(四)畅通民意表达,实现阳光司法
关注民意,阳光司法,是人民法院的一贯立场。2007年以来,我院始终把立案信访环节作为司法为民的第一窗口,尽可能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指导、风险告知、证据收转、信访接待、法制宣传等便民服务。切实发挥“院长邮箱”功能,让群众通过网络与院长沟通意见,表达诉求,及时对收到的172件院长邮箱邮件进行了办理和回复。坚持庭审公开制度,建设标准化的审判法庭,方便群众旁听,增强诉讼透明度,最大限度地赋予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积极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及时在网上公开判决书2615份。同时,深入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先后3次邀请群众走进法院、走进法庭,了解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坚持扩大司法民主,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全院58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438件,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达到52.6%,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监督审判活动、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
二、推进改革创新,固化审判经验
过去五年,我院始终把固化升级诉调对接机制、便民诉讼网络机制、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和案例指导工作机制,作为服务中心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不断在加强审判管理、创新固化审判经验上下功夫。
(一)固化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积极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始终把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执行全过程,切实将便民诉讼网络平台与人民调解网络平台进行整合,努力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机制,抓好与交警支队、劳动仲裁委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联动,建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消费纠纷案件合议庭,完善了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审判调解、诉后调解等调解工作模式。全院通过调解方式办结民商事案件17818件,调解撤诉率为65%。同时指导人民调解3876件,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和联合调解3841件,大量纠纷在诉调对接中得到和谐解决。
(二)固化便民诉讼网络机制。及时建立 “庭、站、点、员”四位一体的便民服务网络。以法庭为中心,在非法庭驻地镇设立“巡回审判站”,在未设巡回审判站的镇设置诉讼联系点,每个村社聘请一至二名联络员,并为静观和柳荫法庭统一配备了巡回审判专用车,为干警配备“巡回审判箱”。法庭法官定期到各站点巡回办案,利用赶场日等群众活动集中的时间“送法下乡”,进行现场立案。五年来,我院通过巡回就地办案的方式快速化解纠纷1273件,开展审务进园区、进社区、进校园活动52次,切实把民生法庭办在了老百姓的家门口。
(三)固化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了以审判流程管理、运行态势分析、案件质效评查和法官业绩考评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审判管理工作。积极通过科学设置管理机构和强化院庭领导的管理职责,实现审判管理的常态化;通过完善审判质效考评制度和分析制度,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通过流程管理和审限监控,实现审判管理的节点化;通过夯实信息化基础平台和规范“网上办案”程序,实现审判管理的精细化;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实现审判管理的最优化。2007年以来,我院案件发回重审率和改判率仅占结案总数的 0.027%和0.12%,审限内结案率为100%,无超审限案件,并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法院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联系法院和案结事了试点法院。
(四)固化典型案例指导机制。积极探索案例指导制度,始终把学好、用好指导性案例作为重要环节来抓,切实在加强案例学习、案例研讨、案例发布和案例编撰上下功夫。及时成立了案例编纂指导委员会,组织编撰上报典型案例52篇。2011年5月10日,《法制日报》“聚焦案例指导制度·重庆篇”专题报道了我院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制防止同案异判的做法与经验,并配发了院长对一起典型案例的点评,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好的反响。
三、加强队伍管理,提高干警素质
2007年以来,我院始终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作为公正司法的重要保证,严格职业准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造就了一支“镇得住坏人、帮得了群众、管得了自己”的干警队伍。
(一)大力加强思想建设。注重先进思想教育,认真开展了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和“人民好法官”、“人民好公仆”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干警聆听英模报告、专题学习报告10次,接受革命传统教育15次,组织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和辩论赛16次,并每年举行《天平颂》文艺演出。同时积极培育具有人文特色的法院精神,及时对广大干警在长期审判执行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精神、行为准则、工作作风及其特有的行为方式进行了认真总结和精心提炼,形成了“公正、为民、廉洁、进取”的院训,较好地发挥了激励干警和凝聚人心的作用。
(二)大力加强作风建设。重视对干警司法行为、言谈举止和人际交往的规范,始终坚持从法官职业形象、接访接诉、开庭审理、执行工作、业外活动等环节入手,适时开展法官宣誓仪式,组织法官重温法官誓词和党员干警重温入党誓词活动,扎实开展 “假如我是当事人” 的换位思考教育,认真组织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努力强化干警的职业良知和敬业精神。特别是广泛开展了以“三进三同”、结“穷亲”和廉洁司法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活动,及时组织干警深入农家与村民同吃、同住、同劳动,组织在职党员与困难群众结成了“穷亲戚”,并先后向困难群众送去价值28.1万元的月饼、粽子、大米、食用油和现金。
(三)大力加强能力建设。狠抓干警学历教育和其他业务素质教育,支持干警参加“本升研”的学习,招录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法律专业人才,不断优化队伍专业学历结构。全院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146人,占干警总数的99.3%,硕士研究生38人,占干警总数的25.9%,还有9名干警就读在职硕士研究生,有46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此基础上,我院还通过岗位培训、庭审示范、理论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技能,完成 “诉调对接”等调研成果315篇,中国民商法律网专门为我院开辟“法官圆桌栏目”,市高院首次将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司法保障和服务问题研究—以重庆市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纠纷解决为例》交由我院完成。2009年9月,我院与西南大学签署合作协议,正式成为西南大学的“教学科研实践基地”,我院4位院领导被聘为西南大学法学院“兼职研究员”。
四、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公正司法
过去五年,我院始终抓住廉政建设不放松,积极开展以反腐倡廉为主题、以多种活动形式为载体、以干警廉洁自律为重点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特邀监督员16名,任命部门廉政监察员19名,每年与干警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干警家属签订《家庭助廉倡议书》,并将“五个严禁”、“四个一律”规定制作成卡片让干警随身携带。2007年以来,反映干警工作细节方面问题的信访材料逐年减少,没有发现干警违法违纪。
五、夯实物质基础,改善工作生活条件
五年来,我院共投入1000万元重新建设了两个一流的数字化民生法庭,投资6000多万元重新修建的2.4万平方米的审判办公大楼已开始建设主体工程。组织干警筹资修建了住房4.3万余平方米,解决了干警的安居问题。同时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力推进“网上办案”和“网上办公”,数字化审委会和数字化法庭快速建成并投入使用,办案用车已经增至32辆,法院工作开展的物质和技术保障更加有力。
六、加强内外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2007年以来,我院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意识,始终把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作为公正司法的重要保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和重要案件的审判情况,及时向人大主任会议报告了便民诉讼网络建设、审判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先后69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旁听庭审、参加重大执行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提案8件,办理督办案件104件,较好地解决了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和热点问题。同时不断强化内部监督,快速办结申诉、再审、重审案件672件,其中改判8件,确保了有瑕疵的裁判得到依法及时纠正,促进了审判质量提高。
七、强化创先意识,争创“全国一流”
过去五年,经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我院审判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全院干警的精神面貌进一步改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进一步增强,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均得到了全面发展。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中,我院每年均名列全市主城法院前三名,并于2007年、2009年和2010年排名第一。全院先后收到锦旗、感谢信98面(封),受到区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68个,先进个人135人次,有4个部门和49人次的干警荣立三等功,1名法官被评为“重庆市先进工作者”和“重庆市十佳法官”。同时先后3年被市高法院评为“十佳优秀基层人民法院”,并被市委、市府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特别是先后荣获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先进单位”光荣称号。在2009年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会上,我院又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报表扬,并在大会上介绍了经验。在去年建党90周年之际,我院机关党委被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授予 “全国政法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光荣称号。2011年,我院还被授予“全国模范法院”光荣称号,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表彰。
各位代表,过去的五年,是我院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五年;是我院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全面加强的五年;是审判执行工作为全区经济全面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的五年。五年来的工作实践,使我们深刻体会到,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统领地位,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才能保证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只有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才能实现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只有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突出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全面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改进司法作风,树立良好形象,才能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根本宗旨;只有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抓基础、抓规范、抓细节的工作方法,形成求真务实、埋头苦干的风气和氛围,法院工作才能有生机、有作为;只有坚持勇攀高峰,努力做到永不满足、永不松懈,才能争创一流,实现法院跨越式发展。
各位代表:我院过去五年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的法律监督、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同时也离不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此,我代表全院干警向长期关心爱护、理解支持、依法监督我院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深知,法院工作离党的要求、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二是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举措还不够多,服务两江新区发展的任务还较艰巨。三是工作不够细,作风不够实的情况仍然存在。四是制约“网上办案”与“网上办公”的因素未完全消除,物质装备建设任务依然繁重,新建审判办公大楼所面临的困难还较多。这些问题与困难,我们将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切实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也殷切希望继续得到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今后五年工作思路
今后五年,我院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不断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扎实开展“民生法院”建设,积极为辖区经济、社会科学、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始终把区委的重大决策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始终坚持法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人大报告。着力强化司法民主,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旁听庭审、参与执行、担任监督员等方式,全面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
(二)切实发挥司法职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扰乱社会治安、侵害群众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和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确保社会稳定。妥善处理文化领域发生的纠纷案件,及时惩治文化领域犯罪,不断促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严格依法审理涉及医疗、住房、征地拆迁、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商事案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能动司法,加强两江新区重大决策的跟踪服务,加强对企业改制、农村金融创新、小微企业发展、住房体制改革等领域的法律研究,为妥善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供司法支持。积极探索行政协调新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事务。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协调配合、快速反映、工作联动、分权制衡和执行威慑与救助机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更好地维护胜诉当事人的权益。
(三)切实建设“民生法院”,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始终坚持司法民主、司法为民,完善便民诉讼网络,实现与基层综治网络的有机衔接。继续深化诉调对接机制,严格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认真开展立案调解、保全和解、执行督促工作,完善联合调解、委托调解、指导调解机制,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继续做好“审务进园区”、 “审务进社区”、 “审务进校园”工作;进一步推行巡回立案、电话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行之有效的便民立案形式;进一步加强“午间法庭”、“假日法庭”、“夜间法庭”工作,切实在依法保障民生、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有新作为、新成效。
(四)切实深化机制创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紧紧围绕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工作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意见,以制度规范审判工作运行,以制度促进办案质量。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通过案件目标管理、岗位目标考核、案件质量评查等举措,确保公正高效司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机制,加强形势研判,明确目标任务,实现收结案的均衡发展,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全面引入动态协调机制,对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切实做好案前协调、诉讼调解和服判息诉工作。
(五)切实提升队伍素质,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继续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着力培育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单位”,推动法院工作创新。继续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大力倡导读书学习,鼓励法官进行广泛的学术研讨,拓展视野,不断提高法官的学历层次。扎实开展岗位练兵、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比等审判竞赛活动,培养奖励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和执行能手,促进法官素质提升。持之以恒地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持之以恒地抓教育、抓管理、抓廉洁、抓监督,坚持“零容忍”和“终身禁业”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的公正、廉洁、为民。
(六)切实坚持科技强院,夯实物质技术基础。大力推进以信息化工作为重点的基础建设,强力推进“网上办案”和“网上办公”,实现司法工作的网络化管理。努力加快审判办公楼的建设速度,强化数字化法庭建设,为公正高效司法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各位代表: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任务繁重而艰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院将认真落实本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坚定信心,克服困难,抓住机遇,创新实干,为实现把北碚建设成为“重庆市主城新的重要增长极、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和重庆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先行区”目标、实现“都市花园、人文福地、宜居之城、两江新秀”的美好愿景而努力奋斗!
北碚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名 词 解 释
【三个至上】 指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
【宽严相济】 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坚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非监禁刑】 指在监狱等羁押场所之外对犯罪人进行制裁的刑罚,包括缓刑、罚金、没收财产等
【量刑规范化】 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目的是为了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量权。并在程序上引入量刑建议,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达到统一量刑标准,规范量刑程序,保障量刑公正的目的。
【能动司法】 指人民法院在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根据“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要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人身保护令】 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 指将案件执行过程划分为执行管理、执行裁决、执行查控、执行处置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配置不同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程序上细化和方法上简化,减少执行资源重叠浪费,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指通过成立执行快速反应指挥中心和向社会公布24小时举报电话等方式,全天候接受相关执行对象的人、财、物线索举报,并对重大执行案件以及紧急、突发、群体性事件进行统一指挥和协调。
【反规避执行】 指对被执行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给付设置法律、人为障碍等规避执行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压缩规避执行存在的空间,有效实现债权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工作机制。
【执行救助】 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确无履行能力,致使案件不能执行,而作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人生活确又困难时,可通过预设的程序给予其一定数额的经济救助。
【司法救助】 为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而采取的一项救济制度。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实行收取案件诉讼费制度。但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决定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诉讼保全】 指在诉讼开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加以保护的措施。
【诉调对接】 指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它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和谐司法”的一种新探索。
【巡回审判箱】 是为方便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审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便携式巡回审判装备,它由一支一体机拉杆箱、一个多功能拉杆背包及一个国徽包组成。
【五个严禁】 指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四个一律】 是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对四种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凡私自会见并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吃请、财物,或参加其安排的娱乐活动的,一律调离审判岗位;凡在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中弄虚作假,串通中介机构压价抬价、封锁信息、造成流标使特定对象获利的,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凡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谋私利、徇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贿赂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
【零容忍】 指对违法违纪行为绝不容忍,坚决惩处。
【终身禁业】 指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无论情节轻重,一律调离审判和执行岗位,并终身不得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