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浅析
北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向文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履行好人大任命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神圣使命,是坚决贯彻党委意图,执行党委决定,维护法律权威,为党和人民选出真正优秀的干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重要体现,是权力真正属于人民的重要标志。
一、人事任命权行使现状
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命权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在重庆市还有《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任免范围、任免程序及任后监督都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人事任免权的依据。在实践中,行使任免权存在“两注重三缺少”的现象:注重程序合法,注重高票完成党委的人事安排;缺少任前考察了解,缺少任中民主审议,缺少任后监督。
“注重程序”主要表现为一些人大常委会注重任命程序的合法性,却不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识不认识、了解不了解等问题。“注重高票当选”主要表现为党委、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都希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任命时都投赞成票,高度保持一致,不得有其它意见。“缺少任前考察了解”主要表现为任前人大常委会没有进行考察,未在人大系统进行任前公示,不知任前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缺少任中民主审议”主要表现为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少有发言者,拟任命人员有的不作供职报告,有的不参加会议,不亲自领取任命证书,更谈不上接受组成人员的询问等。“缺少任后监督”是指人大常委会在法律上仍处于一种任后监督“空白”的状态,缺乏监督依据和监督举措,主要表现为人大自身没有监督考核的办法,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不敢使用,免职、撤职权大多是被动行使,甚至存在用免职代替撤销、罢免职务;被任命人员没有定期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定期汇报其工作情况等。以上情况造成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拟命人员任前不了解、审议时无法发挥民主、任后监督不力,未能充分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
二、影响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原因分析
现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上主要存在认识有偏差、法律法规不完善、人大自身作为不够等问题。
(一)认识偏差
党委方面的认识偏差:党内有同志认为,党管干部是原则,党始终要牢牢把握住对人事的管理权,因此干部管理是党委部门的事情,人大常委会无需参与;有的认为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只是履行法律法律程序,在人事任免问题上应与党委保持一致,必须无条件服从党委领导,对任免人选不能提出疑义。
人大常委会方面的认识偏差:有人认为人事任免是党委的职权,被提请任免人员是经党委同意的,人大应当无条件服从党委领导,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果人大过分强调行使任免权,有与党委争权之嫌;有人认为,人大认真过分认真审议,特别是对拟任人选提出疑义,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一方面会被指责不与党委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会得罪拟任对象;有的委员认为,自己都是平民百姓,哪真正管得了谁当官的事,不如顺水推舟,省事省心,等等。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一些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时,只注重程序合法性,回避接触拟任命人员,未能正当、充分使用人事任免权。
“一府两院”的认识偏差:有的同志认为,拟任人员的职务已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法部门同意的,报送人大审议通过只是个形式;对拟任人员的介绍过于简单原则,评价语言程式化,使人们不仅很难看出其德、能、勤、绩的具体状况,也很难看出其个性特点;提请任命的人员只是一般的法官或检察官,无需亲自出席会议。
(二)法律规定不明
宪法和法律对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事任免权虽然有规定,但都是原则性、授权性的,过于笼统,特别是在机构改革中对本级政府哪些部门的局长、主任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法律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执行中各地表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人大常委会只任命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而各级政府中政府组成部门仅占政府序列部门的很少一部分,大部分政府部门都不在人大的任命中,此举有意识的弱化了人大的人事任命权。一些具有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的部门如工商、税务、质监等,现在划归“条条”管理,其工作算不算本地政府的工作,局长该不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个别副县(市)长的任免。各地在执行时也很不一致,有的一次任命一个,有的一次任命两个甚至更多,有的化整为零、分而任之,在不长的时间内调整了大部分副县(市)长。
个别地区让其党委副职兼任行政一把手,行政职务虽然仍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但人大又必须服从党委的领导,形成人大既是监督方、又是执行者的混合体,严重影响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行使,增加了人大监督的难度。
(三)人大常委会自身不足
从目前基层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制来看,除办公室的设置较为统一之外,其他机构的设置不尽一致,而且由于编制所限,有的有牌子无班子,至于为行使任免权服务的工作机构不少地方基本是“一块牌子、一个门,一个人”,无力承担人事任免的大量工作;有的地方将人事任免机构与其它机构合并,弱化了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同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特别是专业知识水平等总体上还不能适应此项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