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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工作情况的报告(2013.12.2)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1/31 来源:本站 浏览:次 字号:

 

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工作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现在我代表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20101月以来的公诉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刑事案件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和出庭支持公诉。2010年以来,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全面履行公诉职能,在打击犯罪、保障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公诉工作情况

(一)2010年以来办案基本情况

2010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398人,提起公诉3785人,不起诉146人,公安机关建议撤回案件272人。自2010年以来,我院受案数、起诉数以平均每年15%左右的比例增长,如2010年受案973人,2012年受案则为1361人,同比上升29%,人均办案件数为72件,位居全市基层检察院第5位。

(二)立足公诉职能,维护社会稳定

1、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保持对严重暴力犯罪的高压态势,办理涉及杀人、强奸、抢劫、绑架四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暴力性犯罪案件473604人,起诉370478人,成功办理了陈德富故意杀人案、刘文举故意杀人案等暴力犯罪案件。加大对两抢一盗等侵财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受案12291638人,起诉9341252人。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专项行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77339人,起诉76128人。如2013年成功公诉非法经营数额达100余万元的假冒“YAMAHA”注册商标案,该案也是我区首例涉案金额高、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办理职务犯罪案件101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4人,审结后成功公诉87人,先后公诉了许某等15人东阳街道征地拆迁窝案,邓某等9人的水土复兴片区贪腐案,提升了我区政务环境的廉洁性。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我院也针对近年来刑事犯罪手段、类型的新变化,进一步加大对法律适用、刑事政策问题研究力度,严把审查起诉关。如成功公诉了网上赌博犯罪、网上发布虚假机票信息进行诈骗犯罪等案件。

2、切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一是在侦查监督方面,依法追诉漏犯82人,追诉漏罪147个,对侦查部门违法行使职权等行为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71条。如针对公安机关办案中反映出的证据形式不合法、指供诱供等问题,发出纠正通知书,区公安分局积极予以了整改,确保了案件质量。二是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抗诉5件,对审判中出现的刑期计算错误、事实认定错误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90份。深化量刑建议改革,对盗窃、贩毒、抢劫等15类常规案件提出检察建议1000余份,法院采纳率达90%以上。

3、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完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共对5起公诉案件进行了有效的风险评估,并对其中3起上诉风险系数较高的案件制作处置预案,采取多项措施将矛盾解决在办案过程中。二是完善检察建议发送机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我院及时向有关方面发出30余份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如我院从连续办理的10余起发生在校园的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案件中,发现学校在教育内容、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因此我院及时向北碚区教委发出了检察建议,区教委及时出台了加强法制宣传、推进心理咨询室建设等整改举措,取得良好效果。三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等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掌握政策,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共对83件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不起诉。

(三)积极探索机制创新,推动公诉工作开展

1、多举措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实施。一是针对新刑诉法所要求的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必须出庭的规定,我院出台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快速办理规则(试行)》,对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相对集中讯问、提起公诉、指定专人出庭公诉,使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办理周期缩短至13天内。二是针对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特别程序,我院率先与北碚区教委会签文件,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在校未成年人的监督考察与帮教环节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获得市检察院肯定。三是针对新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证据收集、规范未成年人讯问等问题,我院与区公安分局召开联席会进行研讨,并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协作配合、规范收集证据、准确指控犯罪等达成多项共识,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四是针对新刑诉法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我院进行了积极探索,现已对符合条件的3名在押人员(逮捕后),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改变了强制措施,取得较好效果。如徐某、邓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二人在被批准逮捕后,我院根据其家属申请进行了调查,认为二人符合变更条件,并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现法院已对二人做出了缓刑的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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